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

   近日,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残联等五部门共同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市(州)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监管机构、残联:

        要提高认识,强化担当。劳动就业是残疾人的基本权利,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机关、团体、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具体要求,各级各部门应将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作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体现,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要建立机制,推动落实。各级相关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要建立各级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和残联共同推动工作的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适时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数据查询、比对、核实,促进信息共享,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要促进奖惩挂钩,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要合理规划,完成目标。对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已经制定出台了“十四五”规划目标,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要求机关、事业单位,根据编制及在职残疾人数,制定出各单位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的招录残疾人计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残疾人就业的计划(填报附件2)按有关规定报送主管部门。未能按招录(聘)计划及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提出新的招录(聘)计划。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方式履行法定义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残联要根据行业特点和残疾人综合条件,配合相关单位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推荐残疾人就业。

       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相关单位拟定“十四五”期间安排残疾人就业招录计划后,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在残疾人提出合理便利申请后,各级考试主管部门或组织单位会同同级残联审核确认并提供支持。省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职位、岗位体检条件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卫健委、省残联确定。

       要加强宣传,强化监督。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对相关单位的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定期公示工作。各级残联要利用就业援助月、助残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主流媒体、自有平台等,采用线上线下的形式加大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残疾人就业权的认识和支持,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通知》还要求各市(州)残联将统计汇总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省残联教就部。


编辑:李桃红 校审:罗灿

初审:顾云爱 终审:刘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