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残联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文化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残联、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现将《贵州省残疾人文化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残疾人文艺工作、残疾人文化周活动、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等的开展,加强文化活动经费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国残联《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十三五”配套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和贵州省残联内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文化专项经费来源包括省级财政安排的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上级划拨资金等。
第三条 残疾人文化经费遵循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高效性。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残疾人文化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由宣文部依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业务目标任务编制,会商计财部确定预算规模,报经省残联党组、理事会批准后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残疾人文化经费的申报、审批等,严格按照《省残联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残疾人文化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省残联有关内部规定,依据预算确定的项目和资金,按照目标管理和项目管理的要求,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年度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年度预算中的地方专款支出,包括:残疾人文化项目建设、文化活动等,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年度预算中省本级专款支出,由省残联宣文部负责使用、管理。
第三章文化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残疾人文化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建设、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残疾人文化基地建设、开展残疾人文化进社区活动等。
第十条 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建设用途和标准:盲人阅览室应收藏文、史、哲、科普读物及《盲人月刊》等盲文图书、杂志不少于100种500册;收藏包含有原声电影录音、评书、诗歌、乐曲等各种有声读物不少于50种500盘;盲人阅览室应配备盲人专用电脑、语音播放器、读屏软件等各类听、读设备;盲人阅览室还应针对盲人这个特殊群体作相应的无障碍改造,为盲人读者提供电话预约、送书上门、专人引导等个性化服务。
第十一条 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用途和标准:1.扎实开展特殊艺术人才挖掘、特殊艺术培育工作,重点打造1-2个残疾人文艺精品节目,文化项目经费用于节目文创、编排、制作等;2.根据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特殊艺术人才培训,通过外出进修、交流培训、外聘老师等形式至少培养5-10名特殊艺术教师,每期培训不少于7天;3.根据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业务发展需要,开设美术、音乐、舞蹈等艺术类课程,提高基地文化软实力;4.更新或添置急需的教学设备设施,资金额度不得超过专项补助资金总额度的15%。
第十二条 残疾人文化基地建设用途和标准:1.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和设施,为残疾人文化基地配置必要的文化艺术用品、视听阅读设备和图书音像资料;2.文化基地要充分结合地域、民族特色布置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地,每年至少开展2次群众性文体活动;3.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产业发展重点等,深入开展残疾人扶志扶智活动,带动和助推残疾人积极参与蜡染、刺绣、编织、银饰、民族歌舞等非遗文化传承和文化产业发展,使之成为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示范窗口,大力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脱贫增收。
第十三条 开展残疾人文化进社区活动用途和标准:1.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和设施,为社区残疾人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家庭配置必要的文化艺术用品、视听阅读设备和图书音像资料;2.实施残疾人文化进社区、残疾人文化进家庭“五个一”基层残疾人群众性文化项目,组织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每年读一本书、看一次电影、游一次园、参观一次展览、参加一次文化活动;3.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盲人节”“国际聋人节”等残疾人节日,组织社区残疾人开展文体活动、读书活动,让残疾人走出家门,平等参与共享社会文明成果。
第四章 文化活动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 文化活动经费使用范围:由贵州省残联组织或参与开展的残疾人艺术汇演、残疾人文化周活动、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能工巧匠培育等文化活动,文化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包括实施项目训练过程中所产生的培训指导费、食宿费、场租费、交通费、服装费、音像作品录制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培训指导费指参与项目训练的指导老师在此期间的培训指导费用。按必需原则,从严控制训练天数,由省残联组织的文艺训练控制在30天之内,其他训练控制在15天之内;由上级组织的集中训练时间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食宿费是指参与项目训练的残疾人及工作人员在此期间发生的住宿和用餐费用。食宿标准按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场租费是指残联系统组织项目训练时租用场地的费用支出。训练场地应尽可能择优选择收费低于或不超过同类平均水平的场所。
交通费是指残联系统统一组织用于项目训练相关的交通支出。
服装费是指选手参加项目训练时在文化节目服装方面的费用支出。音像作品录制费是指在项目训练时必需使用的音像制品录制费用支出。文艺类训练音像制作、舞美服装道具购置,应尽可能利用现有资源,确需对外购置的,应择优选择不超过市场均价的制作商或产品。
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以外与项目训练相关的必要支出,如化妆费、药品费等,标准按不高于20元/人·天执行。
第五章 项目承接主体管理
第十六条 省残联宣文部负责统筹规划全省残疾人文化工作,根据一定时期内发展目标,确定残疾人文化项目和文化活动的开展计划,在全省范围内选择有开展残疾人文化活动基础、经验和贵州特色,且有合法资质的基层残联、特殊教育学校或社会组织等作为项目承接主体。
第十七条 项目承接主体应严格按本办法支出标准执行残疾人文化活动经费支出,且不得超过当年预算安排。所有支出应合法、合规、真实。
第十八条 项目承接主体应在各项活动开展前,遵行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与经费预算,加强经费预算管理和动态监管,确保专项专用,高效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承接主体应在承接活动结束后及时办理费用结报手续。结报时应提供活动通知、费用原始明细单、电子结算单、小额补贴/劳务费签收单、大额补贴/劳务费发放清单等凭证。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活动经费开支。
第二十条 活动经费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除小额补贴/劳务费、零星开支以外的费用应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经费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地残联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审批的权限,严格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加强对残疾人文化项目的工作指导、监管和督查力度,确保项目落细落实,对在监督中发现有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八项规定等的行为,按程序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各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绩效指标、具体措施、职责分工和实施步骤等,建立各文化项目实施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于项目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将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省残联宣文部备案审查。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于每年10月30日将项目实施自查评估报告及相应佐证材料上报省残联宣文部。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文化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任务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应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承担任务的单位和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残疾人文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残疾人文化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七条 省残联宣文部是残疾人文化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依法依规从严选择项目承接单位,严格把控项目任务和经费的分配使用。负责全省残疾人文化工作的部署、实施及总结,适时对项目进行调研,并向省残联党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宣文部负责人对项目负主体责任,业务主管对项目执行具体把控、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残联宣文部加强对残疾人文化项目经费的内部控制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采用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进行审计、评估及论证。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文化项目经费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同级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宣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李桃红 校审:罗灿
初审:顾云爱 终审:刘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