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汇编第9期】扶持乡村振兴残疾人经济实体发展

一、扶持对象

安置或带动残疾人就业的农村经济实体,包括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销售、手工艺、纺织、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异地搬迁安置区帮扶车间等各种服务农村残疾人就业的经济实体、农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二、扶持基本条件

1.持合法许可证,运行1年以上且正常运行的。

2.具有较强安置带动能力,安置或带动3名(含)以上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属(指残疾人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监护人,下同)就业,每名安置带动人员年收入不低于6000元。

3.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达到一定的生产和投资规模,能够持续为残疾人提供稳定的就业和收入来源。

安置或带动方式包括:安置残疾人或其家属就业,依法与安置对象签订不低于1年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实际用工时间累计不低于6个月;安置残疾人或家属临时用工,签订用工协议,实际用工时间累计不低于6个月;采取“基地+农户”模式,带动残疾人家庭发展种养殖业等,签订扶持协议并有购销凭据;长期(1年以上)采购残疾人家庭提供的产品作为产业种植原料、肥料或养殖饲料等,签订采购协议并有付款凭据;属于劳务派遣的,依法与残疾人或家属签订不低于1年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实际用工时间累计不低于6个月。

4.运营合法合规,无违法不良记录,无法律经济纠纷。能够根据残疾人实际需求,配备相应无障碍设施设备。

三、扶持标准

按照分类认定和扶持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从资金扶持、技能培训、政策倾斜等方面给予支持。市残联根据当年各区(县)申报情况,通过对经济实体的成效评估进行分类认定,对符合扶持条件的经济实体给予3-5万元的资金扶持。

四、分类原则

1.三类乡村振兴残疾人经济实体(给予3万元资金扶持)。满足基本扶持条件,即安置或带动残疾人就业3人以上。每名就业残疾人年收入达到6000元以上,成效评估得分在65分以上的经济实体。

2.二类乡村振兴残疾人经济实体(给予4万元资金扶持)。满足三类扶持条件基础上,安置或带动残疾人能力更强、就业更稳定、具备为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能力,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即安置或带动残疾人就业4人以上,经济实体年收益率在3%以上;就业残疾人年收入平均达到10000元以上;综合成效评估在75分以上的经济实体。

3.一类乡村振兴残疾人经济实体(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满足二类扶持条件的基础上,更具辐射带动能力,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即安置或带动残疾人就业5人以上,经济实体年收益率在4%以上;就业残疾人年收入平均达到12000以上;残疾人认可度达80%以上;综合成效评估在80分以上的经济实体。

获得乡村振兴残疾人经济实体扶持的,同时可优先申请省残联“阳光助残 贷动成长”就业创业贷款贴息项目。优先为经济实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已获得同级别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补助的5年内不能重复申报。

政策依据:市残联关于印发《铜仁市加强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残联发〔2024〕17号)

市残联劳服部 咨询电话:0856-5212359

编辑:李桃红 校审:罗灿

初审:顾云爱 终审:刘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