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汇编第11期】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美丽工坊”残疾妇女就业增收项目

一、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一)扶持基本条件

按时通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并应缴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结合用人单位在残疾人就业年审时间,通过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系统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的给予奖励。

(二)扶持标准

1.岗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市级根据安置残疾人数按3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贴。

2.超比例就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超比例部分残疾人数(按贵州省残疾人就业指导中心年审数据为准,取小数点后两位),市级按照2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则不予奖励。所需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3.各区(县)残联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补贴和奖励办法。

4.同一单位可以在同一年内享受省市县的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政策依据:市残联关于印发《铜仁市加强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残联发〔2024〕17号)

市残联劳服部 咨询电话:0856-5212359

二、“美丽工坊”残疾妇女就业增收项目

省级认定的程序,对评选出的培育主体给予资金扶持。申报当年安置残疾妇女在岗就业5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带动居家灵活就业的残疾妇女10人(含)以上20人以下,且当年培训残疾妇女不低于15人次的,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申报培育当年安置残疾妇女在岗就业10人(含)以上或带动居家灵活就业的残疾妇女20人(含)以上,且当年培训残疾妇女不低于25人次的。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

政策依据:《省残联 省妇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美丽工坊”残疾妇女就业增收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残联发〔2023〕3号)

市残联劳服部 咨询电话:0856-5212359

编辑:李桃红 校审:罗灿

初审:顾云爱 终审:刘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