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汇编第12期】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

一、扶持基本条件

1.持合法执业资格证,经营12个月以上且目前正常运行的独立法人单位。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是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也可以说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2.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多重残疾人需含有以上三类其中一类残疾。

3.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

4.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5.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6.签订劳动协议的,残疾人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1/4。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应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8.配备专门服务人员或指导老师。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二、扶持标准

1.认定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机构,按照“机构+人员”的方式给予资金扶持。其中“机构”扶持按一次性2万元标准扶持;“人员”扶持根据安置的三类残疾人数,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个机构享受“人员”扶持金额每年不超过5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2.各区(县)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补贴政策。

3.同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在同一年内享受省市县的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铜仁市加强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残联发〔2024〕17号)

市残联劳服部 咨询电话:0856-5212359

编辑:李桃红 校审:罗灿

初审:顾云爱 终审:刘翼